水电管理制度
1、全院的电力线路设备由总务科统一进行安全规范化管理。任何用电科室及个人,使用500W以上设备,必须征求总务科同意,并在指定线路上使用,否则不予安装、使用。 2、电器材料按计划领取,维修、安装时用在哪一科,由该科在领物单上签字认可,公共区域维修材料由总务科签字认可。 3、如需增添新设备,原有线路不得随意移改,如有争议改动的,由总务科裁决。 4、搬迁时,必须保持原规化线路及设备完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走,否则除照价赔偿材料设备费外并承担维修材料、人工费。 5、电表定位后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更换,否则按规定扣当月奖金50元。 6、每个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线,绕越电表接线和操作电表(取掉挂钩、火板等)一经发现,予以重罚。 7、支持查表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或拒绝查表, 8、各科室必须做到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不得开长流水,长明灯。 9、基建和大型维修用水用电应安装水电表,按表读数扣缴水电费。不乱搭乱接,一经发现由承建单位负全部责任。 10、要及时关好水嘴,如因未关水嘴造成长流水和损坏物资,损失由相关科室负责。 11、为了安全合理地使用线路,符合全院的建设现状,凡购买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事前应征求总务科的意见,否则不予安装。 12、安装的医疗设备,必须以安全为准则,在总务科人员指导下进行各类电源电路或接地的安装搭接,凡经鉴定的故障设备,在未修复完好前,不得使用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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