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妇幼发〔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体育局: 为有效控制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发病率,提高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水平,现就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健康用眼意识 宣传教育是预防儿童青少年近视发生的首要环节。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全面普及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和健康用眼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的良好氛围。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科学规范的近视防控指南,及时发布权威近视防控知识,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近视防控健康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要联合教育部门做好每年全国“爱眼日”主题宣传活动,并组织医务人员深入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指导开展近视防控宣传教育。各地教育部门要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落实每学期至少1次视力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广播、宣传栏、家长会、家长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家长进行用眼健康知识教育,争取家长对学生视力保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鼓励和倡导学生经常参加户外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特别是乒乓球、羽毛球等有益于眼肌锻炼的体育活动,保持正确的读写姿势,减少近距离长时间用眼,减少使用电子视频产品,保证充足睡眠和均衡营养。通过广泛宣传,使科学用眼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使儿童及家长不断增强健康用眼意识。 二、注重早期发现,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3-6岁儿童视力检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托幼机构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定期为幼儿检查视力,发现视力异常的幼儿,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治。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建立视力定期监测制度,定期检查视力。对有视力下降趋势和轻度近视的学生进行分档管理,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关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教育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托幼机构、中小学校视力筛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与指导。探索建立儿童青少年屈光发育档案,对儿童青少年进行屈光筛查,早期筛查出屈光不正等异常或可疑眼病,早期发现近视的倾向或趋势,制订跟踪干预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近视特别是高度近视。 三、实施科学教育,营造良好用眼环境 托幼机构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科学安排一日生活,均衡营养膳食,保证户外活动,注重用眼卫生,保护学龄前儿童视力。各中小学校要按照《防控工作方案》要求,保障各项教学设施和条件(教室、寝室的采光与照明、课桌椅配备、黑板等)符合国家相关文件和标准要求,为学生提供符合用眼卫生要求的学习环境。制订科学的作息制度,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合理安排课程与活动。建立健全眼保健操制度,将每天两次眼保健操时间纳入课表,组织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小于1小时,督促学生课间时间参加户外活动。要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随意增加教学学时,不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时间组织学生上课,统筹安排好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供优质保健服务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要求,将眼保健服务纳入医疗服务体系整体发展中,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儿童青少年视力保护科学研究, 为近视防控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和方法,同时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的特色和优势,运用中医适宜技术做好儿童青少年眼保健工作。加强基层眼科医师、眼保健医生、儿童保健医生培训,提高视力筛查、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置能力。注重视光师培养,确保每个县(市、区)均有合格的视光专业人员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根据儿童青少年近视进展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法。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分管领导、校长、班主任、校医(保健老师)、家长进行培训,增强责任意识,传授近视防控方法,提高校内眼保健服务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综合防控机制 各地卫生计生与教育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共同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机制,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纳入相关卫生、教育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组建省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专家队伍,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融合健康教育、监测预警、综合干预、跟踪管理等内容的长效防控机制,以点带面,推进工作全面开展。同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考核指标,适时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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